Police car on the street

被捕人士權利

被捕人士權利

逮捕

警察逮捕的權力來自《警隊條例》(第232章)。法規中提到的,如果一名警官合理地懷疑某人犯了罪,並且對犯罪的懲罰可以判處監禁,警察可以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進行逮捕 (arrest without warrant)。但是什麼是合理懷疑呢?香港終審法院對“合理懷疑” (reasonable suspicion)的定義作出了更深入的解釋:

-警員必須確實懷疑此人犯了可處以監禁的罪行(an offence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

-根據當時獲得的信息,警官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此人符合犯罪的關鍵要素,並犯下了可處以監禁的罪行。

警察還應通知被捕者:

-他已經被捕了

-逮捕的事實理由

-逮捕的理由或者違反的法律。

被逮捕的人應該記住,被逮捕並不意味著有罪。被捕者是否有罪不是由執法人員決定的,而是由法院在聽取和考慮控方和辯方的證據和理由後決定的。

落口供

被捕人員通常會盡快被帶到警署,由派出所的值班人員決定如何跟進此案。常見的程序之一是為被捕者錄取口供(俗稱“落口供”)。在作出陳述之前,警察需要對被捕者說以下警誡詞:“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嘅”。

落口供時應注意事項:

(a)被逮捕時的權利已經寫在《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俗稱《Pol 153表格》)裡,包括尋求法律援助、醫療、通知親友的權利。如果被逮捕人需要聯繫律師,在他提出這樣的主張時,警官需要為他提供必要的溝通條件

(b)被捕者不需要回答任何警官的問題,或者可以對警官說“沒有話想說,不會回答,沒有回應”

(c)在大多數情況下,被捕者有保持沉默的絕對權利

(d)保持沉默的主要好處如下:

-香港的司法制度遵循普通法(common law)和《基本法》(basic law) 的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則,即被捕者在被法庭定罪前會被推定無罪,這補充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defendant has the benefit of doubt)的原則,並構成普通法下的兩個重要刑法概念。簡單來說,一般來說,證明被逮捕人有罪的責任在於控方,被逮捕人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

-被逮捕人的辯護理由不需要向警方說明,可以避免檢控官充分準備反駁抗辯

-被逮捕人可能因為緊張而在溝通中誤解警官,導致警官在為被逮捕人供述時傳達錯誤的意思,令辯護理由越描越黑。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解,被逮捕人在閱讀和簽署口供前,必須仔細閱讀內容,並確保記錄的意思與其口頭陳述一致

-由於被逮捕人的供述有可能在法庭上成為證供,因此被逮捕人可以考慮不作任何供述,留待直接向法庭說明案情,以避免前後矛盾,進而削弱辯護的可信性

-任何在脅迫,利誘下簽署的供詞不得成為呈堂證供,證明被捕者有罪的證據

被捕人士權利
保釋

警方保釋

剛才提到,派出所的值班人員會根據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處理每個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a)起訴被逮捕的人,拘留他不超過48小時,直到他出庭

(b)起訴被捕者,並允許被捕者保釋外出,直至出庭受審

(c)無法完成對被逮捕人的調查,允許被逮捕人保釋外出,但要求被逮捕人定期到派出所報到

(d)立即無條件釋放被捕者。

被逮捕的人應注意,即使他在第三種或第四種情況下被保釋或無條件釋放,如果有更多的證據表明被逮捕的人干犯某罪行的話,警方依然能重新作出拘捕,並且起訴。

Share on facebook
Facebook
Share on whatsapp
WhatsApp
Share on telegram
Telegram
Share on linkedin
LinkedIn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