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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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盤的對象、費用及程序分別

閱讀時間: 5分鐘   破產、清盤的對象、費用及程序分別     破產及清盤對象  首先,在法律上,清盤跟破產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破產是以「人」為單位,而清盤是以「公司」為單位; 另外,任何人都可以申請破產,但並非任何公司都可以申請清盤。  破產有什麼責任  破產責任  由於申請破產是以「人」為單位,故公司申請破產,通常是指公司的老闆或負責人,無力償還債務而提出,會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當中或包括公司的資產及股份等。而破產的責任是無限的,破產令將會一直延續,直到破產人完全償還自己的債務為止。破產人士在破產期間的資產及收入,除了其家庭的「合理需要」支出外,結餘的部份,署方或受託人會將其分給各個債權人還債,更要遵守破產令,例如日常生活要盡量簡樸,不得購買高價商品。破產人一般都不可以乘坐的士(除非有充份理由)、申請貸款、買車、買樓、投資基金、購買名貴物品等,亦不可以為破產前已簽訂的人壽或儲蓄保險保單供款。如有需要,破產管理署的職員有機會前往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  破產種類  破產主要分為兩種,主動破產及被動破產。  主動破產  是由無力償債的債務人主動向法院提出破產呈請。  被動破產  債權人認為債務人無力還款,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入稟申請債務人破產,由於當中會涉及金錢糾紛,很大機會債權人要與債務人對簿公堂。  清盤種類有要知 清盤責任  在香港,只有「有限公司」才可以申請清盤。如果申請或被申請清盤,由於「有限公司」的責任,只限於以公司的責任為單位,因此以申請清盤方式結束公司時,只需要將清盤的公司資產變賣以償還債務,公司老闆等個人層面,原則上並不需要負擔公司債務及相關法律責任。  清盤種類  申請清盤方式大致可以分為自動清盤及高等法院強制清盤兩大類:  自動清盤(公司成員,股東自動清盤,債權人自動清盤)  其實無論有沒有財務困難,公司亦可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將該公司清盤結業。當清盤決議通過後,該公司便可向法庭申請頒布清盤令。  或是公司的股東或董事而公司因欠債而無法繼續經營,希望向債權人作出交代,在公司尚有償債能力時,由股東或債權人提出,並以既合法又有秩序的方式去結束公司。  要注意: 自動清盤一旦開始,公司將停止業務營運,任何股份轉讓及公司股東身份之變動均告無效。  公司成員,股東自願清盤  進行股東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賬簿完整  -通過股東會特別會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債權人自願清盤  進行債權人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賬簿完整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強制清盤  強制清盤是在股東或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後,公司無力償債或負債過多,法院便會判決公司強制清盤。這些情況通常發生在上市公司身上,由監管機構等認定公司無力償債,便會向法庭申請將公司強制清盤。    破產及清盤費用  不論是申請破產程序還是申請清盤,都需要向破產管理署及法庭支付費用;由於破產屬於個人性質,程序相對簡單,所涉費用亦較低;反之清盤由於涉及較多的訴訟程序,甚至有機會要支付因清盤申請失敗而涉及的訟費,如果是大企業或涉及資產龐大,費用可達數以百萬計。以下是破產及清盤的主要開支一覽:     員工安排  若公司僱主申請破產或清盤,或被員工、其他股東等入稟申請破產或清盤,在破產令或清盤令發出後,員工可向勞工處求助,並將個案轉介至勞資審裁處或勞資關係科,以便申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簡稱「破欠」)。一般情況下,公司僱員將會被列為優先債權人,在變賣資產後可先於其他債權人及股東,取回被拖欠的薪金、遣散費及代通知金,償還不超過18,000港元(有薪假期涉及工資則無上限)的賠償。在每名員工取得18,000港元後,其權利將會與普通債權人一樣。  破產及清盤程序  由於破產主要涉及個人層面,一般程序會較清盤簡單,而清盤因為大多涉及訴訟,有機會因為股東及債權人的意見分歧及利益衝突而僵持不下,而公司亦要在清盤完成兩年後才可正式結束業務,程序會較繁複,相對費用亦較高。以下將簡介破產及清盤程序:    清盤及破產前可做的事  清盤及破產是公司或僱主的最後一步,未到辦法窮盡之時,陷入財政困境的老闆們,應該儘量先考慮其他方法,例如透過專業人士,為公司想方設法處理債務,讓老闆們不致於將經營公司的一番心血付諸流水。  嘗試不同融資渠道  可嘗試靈活運用不同的融資工具,嘗試協助公司渡過難關。如政府、銀行或財務機構,都設有各式各樣貸款及資助,可以協助中小企渡過難關,例如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無抵押貸款等。另外,不同的融資平台及工具,例如再融資、循環貸款及備用透支等。覺得公司仍有復甦的能力的老闆,就更應考慮不同的融資方法。過度借貸亦應避免,應量力而為。  其他人或公司接手生意  如果用盡融資渠道,仍未能解決公司資金問題,可先想清楚,公司是否仍有值錢的業務、舖位、設備等,可以變賣套現還債的公司資產?若能覓得好買家,即有機會大幅縮減業務規模,可以存續公司,保留自己的一番心血,以免走最後一步。  債務重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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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務舒緩及債務重組的分別

閱讀時間: 5分鐘   破產、債務舒緩及債務重組的分別 破產 (Bankruptcy) 破產是按照香港《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破產可能被認為是負面和不負責任的表現,但其實剛好相反,從破產條例的立法原意來看,面對經濟困境,破產是一種對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破產管理署會就破產人的情況,釐定一個合理的生活保額,債務人的入息在扣除基本生活費後,餘額由破產官安排還債。但由於破產後需要受到破產令管制、不可繼續經營生意且留有破產紀錄,對個人前途頗有影響。在決定破產前應先考慮其他債務解決方案。 債務重組 IVA(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 個人自願安排) 債務重組IVA屬於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私人協議,需經代理人草擬還款方式,每月償還固定款項,入息餘額可自由運用。 優點 與破產比較,IVA對個人聲譽之影響較低。對老闆而言,不論通過DRP還是UVA處理債務,最大好處是在債務重組執行期間仍可繼續經營生意。若欠債涉及較多不同機構,同時涉及個別機構拒絕債務抒緩計劃的機構,那麼債務重組是唯一可以減輕債務負擔的方法。 IVA 債務重組會登記在破產署的特備名冊內,公眾可以查看得到。債務人亦須向代理人提交其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同時,這種做法牽涉很多專業人士以及法律程序,雜費開支可以高達數萬元。   債務紓緩計劃 DRP(Debt Relief Plan)  債務紓緩計劃DRP可以說是債務重組IVA的簡化版,最大之分別在於毋須通過法律程序,可與個別的債權人直接商談還款方案,使債務人避免破產而能在新的還款方法下,在指定之年期間還清債務。 優點 如債務人的債權人(包括銀行、財務公司等)數目比較少,而該些債權人也願意接納債務紓緩計劃,債務人可選擇採用DRP這個申請費較低,申請時間較短的計劃。 綜合債務舒緩計劃  IDPR(Interbank Debt Relief Plan) 綜合債務舒緩計劃(IDRP)是透過與債務人的最大債權人商談還款方法的一種綜合債務舒緩計劃。在整個過程中,只要這最大債權人願意接受債務人的還款方案,而其他債權人亦同意此方案,最大債權人便會統一債務人之所有債務,從此債務人只要跟據議案上之還款方法,以定息定額之形式,每月攤還所有款項給這最大債權人。 優點 好處在於只須與最大債權人洽談,而無須與其他債權人個別談判,手續較債務舒緩計劃 DRP更為簡單。 該破產還是債務重組? 對年輕人來說,若非不得已,最好不要輕言破產。首先,破產會對事業和前途有很大打擊,因為破產人是不能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從事如律師、會計師,又或者金融、地產或保險代理等專業工作。對正值事業黃金期的年輕人來說,在四年的破產期中,可能會錯失很多機會。 如想做小生意,曾經破產者,就算在申請破產期完結之後,要再申請信用卡,又或申請者任何形式的貸款,按歇,都會很困難,這對個人的事業發展及人生規劃都有影響。 聯絡建國事務所,給閣下最合適的建議及方案。   Share on facebook Facebook Share on whatsapp WhatsApp Share on telegram Telegram Share on linkedin Linke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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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定義?清盤程序及公司債務問題大拆解

閱讀時間: 5分鐘   清盤定義?公司清盤,清盤程序及公司債務問題大拆解   公司清盤跟破產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首先,只有「有限公司」才可以申請清盤。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付錢註冊成立的獨立法律實體,由於是股份制公司,資產是以公司名義所擁有,故償債的責任是「有限」的,所有法律責任及債務問題只限於公司承擔,並不涉及個人層面。而破產是個人層面的。 清盤可以是公司一方主動或被債權人入稟申請清盤,以遣散公司及結束業務的方式,將資產變賣套現債還債務,換言之是以公司的價值抵償所有債務,一般情況下債務不會轉移至個人。至於無限公司或合夥因債務責任是「無限」,故債務問題的最終手段就只有申請破產。   清盤方式:自動清盤及強制清盤   清盤方式大致可以分為(1)自動清盤及(2)高等法院強制清盤兩大類: (1)自動清盤(公司成員,股東自動清盤,債權人自動清盤)   其實無論有沒有財務困難,公司亦可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將該公司清盤結業。當清盤決議通過後,該公司便可向法庭申請頒布清盤令。 或是公司的股東或董事而公司因欠債而無法繼續經營,希望向債權人作出交代,在公司尚有償債能力時,由股東或債權人提出,並以既合法又有秩序的方式去結束公司。 要注意: 自動清盤一旦開始,公司將停止業務營運,任何股份轉讓及公司股東身份之變動均告無效。 股東自願清盤   進行股東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賬簿完整 -通過股東會特別會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債權人自願清盤   進行債權人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賬簿完整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2)強制清盤   強制清盤是在股東或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後,公司無力償債或負債過多,法院便會判決公司強制清盤。 什麽情况要強制清盤? – 如果你是公司的債權人,希望逼使公司清還債項,或透過變賣公司資產取回債項。 – 如果你是公司的員工,希望逼使公司支付欠薪,或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提出申請。 – 如果你是公司的小股東,認為你作為股東的權益受到公司的事務影響而被不公平地損害。 – 如果你的公司管理層出現相持不下(Deadlock)的情況,影響公司的事務,而你希望將此問題解決。   清盤程序及須知   1. 向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均有權向欠債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要求公司在21日內清還債務。如未能償還債務,即可以進行下一步,要求該公司清盤。如果被發出還債要求書的公司,否認有拖欠債務,可致函予發出要求書的一方,並要求對方撤回要求。如未獲回覆,亦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迫使對方提交清盤呈請。 2. 向法庭、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 若公司拒絕償還欠債,債權人/股東/公司經公司註冊處查冊後,有關公司屬於「有限公司」,而確定公司無力償還HK$10,000元以上的債務,便可以入稟法院,向法庭、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當提交清盤呈請之後,就代表公司清盤程序開始,期間公司所有產權處置將會失效,該公司的資產將不得轉移,而銀行通常亦會在清盤程序開始後,便會凍結該公司的帳戶。 3. 法庭聆訊 提交清盤呈請書時,提交人將會取得清盤呈請的聆訊日期,並需要向破產管理署及總執達主任提交呈請書副本,亦需將法庭蓋印副本送交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呈請書須在在聆訊前7日,向政府憲報刊登一次,(在最少在2份本地報章,中英文報章各1份)刊登一次。刊登公告中須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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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破產後果及生活影響

閱讀時間: 5分鐘   申請破產後果的債務安排 破產後果首先要知道的是破產機制並不是讓破產人可以「攞正牌走數」,主要目的是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持有物業的破產人破產後果,其物業會被變現;聯名持有的物業,則按照破產人所佔的權益,歸受託人接管及被變現。破產人的破產後果資產及收入,除了其家庭的「合理需要」支出外,結餘的部份,署方或受託人會將其分給各個債權人還債。而「合理需要」是指,破產人的破產後果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入息稅支出及強積金供款等開支。在提交破產呈請前如何處置其所有資產的紀錄,會被署方或受託人調查。如果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法在提交破產呈請前,轉移任何資產,或會被檢控。 破產資產轉移追溯期 了防止破產前逃避債項的行為,法律規定凡破產呈請前五年之低於市價交易 (transactions undervalue),破產官可申請討回。若債務人於破產呈請前,將資產償還其他債權人(此謂不公平的優惠 unfair preference),破產官可追討呈請前半年之交易。若是配偶,親戚及生意合伙人等聯繫人仕,追討期為兩年。 破產後借錢是否犯法? 現行的香港法例中,並無明文規定破產人不可借貸。但要注意,破產人士取得貸款時,必須披露有破產令在身,否則就是犯法。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131(1)條, 如正接受破產監管的人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而從任何人獲得HK$100,或多於HK$100的貸款,而事前並無告知該人,他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即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兩年。簡單來說,破產人士如要申請貸款,不論單獨借還是與人聯名借,都必須披露有破產令在身,否則犯法。貸款機構借錢給破產人士,屬商業決定,並無違法,香港法例並無相關規定。但通常銀行,財務公司等貸款機構,會因應風險管理,會有一套守則,所以會借貸予破產人士的情況是很少出現。另外,就算破產人成功獲得貸款,此貸款必須歸還,破產管理處知道你在破產期内再借錢的話,表示出你沒盡力處理財務問題,亦影響現有債主利益,可向法庭申請延長破產期至最長8年。 破產令完結解除後/曾經破產可以借錢嗎? 常問的破產後果如破產令完結解除後,曾經破產可以借錢嗎?每一個月,銀行及財務機構都會向環聯提交信貸帳戶紀錄。信貸報告記錄了信貸活動,其中包括信貸或貸款的機構的名稱、信貸限額和貸款額,以及還款紀錄。如有拖欠債項、破產、與追討債務相關的法律行動等紀錄,亦會出現在信貸報告中。向曾破產人士提供貸款需承受較大風險,所以就算肯批出貸款,金額都不會多,借貸條件亦十分苛刻,利率會較高,且還款期短。通常,銀行對曾破產人士的貸款申請非常嚴格,如在該銀行有出糧戶口,並以自動轉帳還款,仍有一定機會獲得批核。財務公司則較常向曾破產人士批出貸款。如果成功取得貸款,之後準時還款,一步步為自己「洗底」,可以重新建立良好信貸紀錄。 破產對工作的影響 署方或受託人一般都不會主動接觸在私人公司工作的破產人僱主,除非因調查與評估有關的事項。不過某些行業會特別處理,如銀行業,法例就規定他必須向僱主申報;如公務員,破產管理署就會直接通知破產人所屬部門,破產期間升遷亦會受一定限制;破產人可能不得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產業代理、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按照《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必須通知其僱主關於破產事宜。不論破產人從事哪個行業,都應該了解一下公司的內部指引或者所屬行業的規章,看看是否需要向上級或者行業的監管機構申報自己的破產狀況。 破產對日常生活的影響 日常生活要盡量簡樸,不得購買高價商品。破產人一般都不可以乘坐的士(除非有充份理由)、申請貸款、買車、買樓、投資基金、購買名貴物品等,亦不可以為破產前已簽訂的人壽或儲蓄保險保單供款。如有需要,破產管理署的職員有機會前往破產人的居所進行檢查。破產人仍然有外遊自由,前提是所有外遊開支都不可以由破產人的資產及收入去支付,簡單說,即是去旅行都一定要有人請才可以去。而且每次出境都要先通知署方或受託人,並且清楚交代行程。否則可能會被視為不合作,從而被延長破產期。 如何申請破產? 1)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有關表格可於破產管理署網站免費下載。同時需繳付HK$8,000,以供支付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的各項費用及開支。2)就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分別辦理見證和宣誓手續。3)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繳付法庭費用HK$1,045、確定聆訊的日期,並提交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最後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一份呈請書的蓋印副本和一份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副本。 怎樣解除破產? 首次破產的破產人會在破產令頒布4年後自動獲解除破產。曾經破產,就需要5年才可以自動解除破產。破產期滿後,破產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以證明破產令期滿失效,申請前須取得署方或受託人的「不反對確認信」。解除破產令後,便可獲免除所有可予證明的債項,但已歸屬於受託人管理的破產人資產並不會歸還予破產人,因有關資產有機會被變現還債。此外,破產紀錄會於個人信貸報告中永久保存,公眾亦可向法庭查詢個人的破產紀錄,因此破產前必須緊慎考慮,想想是否有方法避免破產。   Share on facebook Facebook Share on whatsapp WhatsApp Share on telegram Telegram Share on linkedin Linke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