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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務舒緩及債務重組的分別
破產 (Bankruptcy)
破產是按照香港《破產條例》(香港法例第6章)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破產可能被認為是負面和不負責任的表現,但其實剛好相反,從破產條例的立法原意來看,面對經濟困境,破產是一種對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破產管理署會就破產人的情況,釐定一個合理的生活保額,債務人的入息在扣除基本生活費後,餘額由破產官安排還債。但由於破產後需要受到破產令管制、不可繼續經營生意且留有破產紀錄,對個人前途頗有影響。在決定破產前應先考慮其他債務解決方案。
債務重組 IVA(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 個人自願安排)
債務重組IVA屬於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私人協議,需經代理人草擬還款方式,每月償還固定款項,入息餘額可自由運用。
優點
與破產比較,IVA對個人聲譽之影響較低。對老闆而言,不論通過DRP還是UVA處理債務,最大好處是在債務重組執行期間仍可繼續經營生意。若欠債涉及較多不同機構,同時涉及個別機構拒絕債務抒緩計劃的機構,那麼債務重組是唯一可以減輕債務負擔的方法。
IVA 債務重組會登記在破產署的特備名冊內,公眾可以查看得到。債務人亦須向代理人提交其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同時,這種做法牽涉很多專業人士以及法律程序,雜費開支可以高達數萬元。
債務紓緩計劃 DRP(Debt Relief Plan)
債務紓緩計劃DRP可以說是債務重組IVA的簡化版,最大之分別在於毋須通過法律程序,可與個別的債權人直接商談還款方案,使債務人避免破產而能在新的還款方法下,在指定之年期間還清債務。
優點
如債務人的債權人(包括銀行、財務公司等)數目比較少,而該些債權人也願意接納債務紓緩計劃,債務人可選擇採用DRP這個申請費較低,申請時間較短的計劃。
綜合債務舒緩計劃 IDPR(Interbank Debt Relief Plan)
綜合債務舒緩計劃(IDRP)是透過與債務人的最大債權人商談還款方法的一種綜合債務舒緩計劃。在整個過程中,只要這最大債權人願意接受債務人的還款方案,而其他債權人亦同意此方案,最大債權人便會統一債務人之所有債務,從此債務人只要跟據議案上之還款方法,以定息定額之形式,每月攤還所有款項給這最大債權人。
優點
好處在於只須與最大債權人洽談,而無須與其他債權人個別談判,手續較債務舒緩計劃 DRP更為簡單。
該破產還是債務重組?
對年輕人來說,若非不得已,最好不要輕言破產。首先,破產會對事業和前途有很大打擊,因為破產人是不能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從事如律師、會計師,又或者金融、地產或保險代理等專業工作。對正值事業黃金期的年輕人來說,在四年的破產期中,可能會錯失很多機會。
如想做小生意,曾經破產者,就算在申請破產期完結之後,要再申請信用卡,又或申請者任何形式的貸款,按歇,都會很困難,這對個人的事業發展及人生規劃都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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