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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盤定義?清盤程序及公司債務問題大拆解

閱讀時間: 5分鐘

 

清盤定義?公司清盤,清盤程序及公司債務問題大拆解

 

公司清盤跟破產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首先,只有「有限公司」才可以申請清盤。有限公司是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付錢註冊成立的獨立法律實體,由於是股份制公司,資產是以公司名義所擁有,故償債的責任是「有限」的,所有法律責任及債務問題只限於公司承擔,並不涉及個人層面。而破產是個人層面的。

清盤可以是公司一方主動或被債權人入稟申請清盤,以遣散公司及結束業務的方式,將資產變賣套現債還債務,換言之是以公司的價值抵償所有債務,一般情況下債務不會轉移至個人。至於無限公司或合夥因債務責任是「無限」,故債務問題的最終手段就只有申請破產。

 

清盤方式:自動清盤及強制清盤

 

清盤方式大致可以分為(1)自動清盤及(2)高等法院強制清盤兩大類:

(1)自動清盤(公司成員,股東自動清盤,債權人自動清盤)

 

其實無論有沒有財務困難,公司亦可召開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將該公司清盤結業。當清盤決議通過後,該公司便可向法庭申請頒布清盤令。

或是公司的股東或董事而公司因欠債而無法繼續經營,希望向債權人作出交代,在公司尚有償債能力時,由股東或債權人提出,並以既合法又有秩序的方式去結束公司。

要注意: 自動清盤一旦開始,公司將停止業務營運,任何股份轉讓及公司股東身份之變動均告無效。

股東自願清盤

 

進行股東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賬簿完整

-通過股東會特別會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債權人自願清盤

 

進行債權人自願清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公司賬簿完整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2)強制清盤

 

強制清盤是在股東或債權人提出清盤呈請後,公司無力償債或負債過多,法院便會判決公司強制清盤。

什麽情况要強制清盤?

– 如果你是公司的債權人,希望逼使公司清還債項,或透過變賣公司資產取回債項。

– 如果你是公司的員工,希望逼使公司支付欠薪,或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提出申請。

– 如果你是公司的小股東,認為你作為股東的權益受到公司的事務影響而被不公平地損害。

– 如果你的公司管理層出現相持不下(Deadlock)的情況,影響公司的事務,而你希望將此問題解決。

 

清盤程序及須知

 

1. 向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

公司任何一位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均有權向欠債公司發出還債要求書,要求公司在21日內清還債務。如未能償還債務,即可以進行下一步,要求該公司清盤。
如果被發出還債要求書的公司,否認有拖欠債務,可致函予發出要求書的一方,並要求對方撤回要求。如未獲回覆,亦可向法庭申請禁制令,迫使對方提交清盤呈請。

2. 向法庭、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

若公司拒絕償還欠債,債權人/股東/公司經公司註冊處查冊後,有關公司屬於「有限公司」,而確定公司無力償還HK$10,000元以上的債務,便可以入稟法院,向法庭、破產管理署及有關公司提交清盤呈請。
當提交清盤呈請之後,就代表公司清盤程序開始,期間公司所有產權處置將會失效,該公司的資產將不得轉移,而銀行通常亦會在清盤程序開始後,便會凍結該公司的帳戶。

3. 法庭聆訊

提交清盤呈請書時,提交人將會取得清盤呈請的聆訊日期,並需要向破產管理署及總執達主任提交呈請書副本,亦需將法庭蓋印副本送交公司的註冊辦事處。
呈請書須在在聆訊前7日,向政府憲報刊登一次,(在最少在2份本地報章,中英文報章各1份)刊登一次。刊登公告中須列明, 提交清盤呈請日期,法庭聆訊日期及呈請人及其律師的姓名和地址。

4. 頒布清盤令

法庭通常會在下列情況頒布清盤令:

-經公司成員特別決議通過,由法庭頒令將公司清盤(自動清盤)
-公司自其註冊成立後一年仍未開業,或停業一年
-公司沒有股份認購人或股東
-公司無力償還債務
-公司章程內規定須解散公司的條件發生
-法庭認為清盤乃屬公正及公平
-有證據顯示公司處理事宜方式有欠公平,並損害部分或所有股東權益

5. 委任清盤人、進行債權人會議

清盤人會在清盤令發出後,主理並監察整個清盤過程。除非在清盤令頒布前,已委任一名臨時清盤人,否則破產管理署署長便會擔任公司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會在清盤令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召開並主持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讓合資格的債權人及股東決議清盤事務。

6. 變賣資產還債

清盤人會在股東及債權人議決後,開始向債權人分發資產。處理完一般開支後(律師費、訟費、破產管理署及法庭費用等),剩餘資產將會順序分發至優先債權人、一般無抵押債權人的申索,然後是無抵押債權利息,最後才按股東權益發還資產。
若清盤人認為公司價值不超過HK$200,000,可向法院申請通過簡易程序將公司清盤,以節省費用開支。

7. 僱員怎麼辦?

公司的僱員將會被視為公司的優先債權人,可以優先申索,從資產中取回欠薪、代通知金及遣散費,但不可超過法定優先償還上限HK$18,000,至於被拖欠的有薪假期薪金則無上限限制,但超越上限後,僱員會被視為普通債權人,所欠款項則被視為無抵押申索。

8. 解除清盤人職務後解散公司

當公司的全部資產已變現、有關調查亦已完成,以及末期攤還債款已發還,清盤人會在沒有人反對清盤人被法院免除職務,之後清盤人將會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免除清盤人職務證明書」。在證明書提交日期起計兩年後,公司將會解散。

香港公司清盤費用

 

-破產管理署按金(破產管理署署長費用及開支): HK$12,150

-法庭費用(於高等法院登記處支付):: HK$1,045

-委任臨時清盤人(向破產管理署繳付): HK$3,500以上

-律師費(處理文件及訴訟): 不定

 -訟費(申請清盤失敗時由呈請人支付): 不定

注意:由於只有政府與法院收取的行政費用及開支是固定的,委託清盤人費用、律師費及訟費等均是按情況而定,視乎清盤的案件複雜程度,比如有股東或債權人反對清盤,而需要與呈請人對簿公堂,律師費及訟費可以上百萬港元計。

故進行清盤前應先考慮清楚所有可行的償債方法,否則有機會得不償失。

 

清盤之外的解决方法

 

其實在提交清盤呈請前,被清盤的公司可嘗試與債權人協商,達成可行的還債方案,讓債權人考慮會否撤回清盤呈請。

例如透過類似債務重組的債務償還安排建議,通常會經律師及專業財務顧問協助進行。之後法庭或會頒令召開會議,並延遲進行清盤,讓所有相關人士相討及談判債務償還安排的細節,當中更包括把公司股本重組、轉讓或合併等。若建議經表決及法庭批准,安排將對所有債權人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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