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分別
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分別 危險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7(4)節,如果一個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遠低於一個合格謹慎的司機所期望的水平,並且以這種方式駕駛的危險對一個合格謹慎的司機來說是顯而易見的,那麼這個人已經犯了危險駕駛罪。第37條第(6)款進一步將「危險」一詞定義為「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是刑事罪行。 危險駕駛的典型例子包括:無視交通訊號,沿路多次急轉彎下嚴重超速,在其他車輛已經停車,行人正在過馬路時闖紅燈。 危險駕駛刑責 危險駕駛的法定判刑可分為三大類,即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重傷。被捕或首次定罪、經簡易程序或循公訴程序被定罪的刑罰不同,如因危險駕駛引致死亡而被循公訴程序刑事檢控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10年。 注意事項 (a)被告被判危險駕駛罪的門檻非常高。 (b)危險駕駛罪是否成立,不取決於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而取決於有關駕駛員的駕駛方式或造成事故的汽車的狀況。 (c)香港運輸署舉了一些危險駕駛的例子: -當沿路有很多紅綠燈控制的路口/有很多急轉彎/車輛會從其他路口進入時,駕駛員超速嚴重 -有急彎的地方,司機過雙白線“挑頭” -對面車道的車輛近距離駛來時,越過雙白線,“挑頭” -其他車輛已經停車,行人正在過馬路,闖紅燈 -其他車輛已經停車,其他方向的車輛在通過路口時闖紅燈 -過路口時闖紅燈 不小心駕駛 《道路交通條例》第38(2)節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或者沒有對其他使用道路的人給予合理的考慮,都被認為是不小心駕駛。什麼程度的“謹慎和專注”比較合適?法院將客觀考慮事故發生時駕駛員是否是一個合理謹慎的駕駛員,同時排除其他個人或主觀因素,如駕駛員的駕駛經驗。至於“沒有合理考慮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指控,只適用於事件發生時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的情況。 沒遵守安全停車距離從後面碰撞,撞倒行人,都是不小心駕駛的常見例子。 不小心駕駛刑責 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法院也可以取消不小心駕駛的人的駕駛資格。一般來說,如果事件中沒有人命傷亡,法院通常會處以罰款。 注意事項 交通事件是否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不是不小心駕駛罪名的主要定罪因素。 Share on facebook Facebook Share on whatsapp WhatsApp Share on telegram Telegram Share on linkedin Linke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