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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分別

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分別 危險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7(4)節,如果一個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遠低於一個合格謹慎的司機所期望的水平,並且以這種方式駕駛的危險對一個合格謹慎的司機來說是顯而易見的,那麼這個人已經犯了危險駕駛罪。第37條第(6)款進一步將「危險」一詞定義為「對任何人造成傷害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危險」,是刑事罪行。 危險駕駛的典型例子包括:無視交通訊號,沿路多次急轉彎下嚴重超速,在其他車輛已經停車,行人正在過馬路時闖紅燈。 危險駕駛刑責 危險駕駛的法定判刑可分為三大類,即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重傷。被捕或首次定罪、經簡易程序或循公訴程序被定罪的刑罰不同,如因危險駕駛引致死亡而被循公訴程序刑事檢控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10年。 注意事項 (a)被告被判危險駕駛罪的門檻非常高。 (b)危險駕駛罪是否成立,不取決於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而取決於有關駕駛員的駕駛方式或造成事故的汽車的狀況。 (c)香港運輸署舉了一些危險駕駛的例子: -當沿路有很多紅綠燈控制的路口/有很多急轉彎/車輛會從其他路口進入時,駕駛員超速嚴重 -有急彎的地方,司機過雙白線“挑頭” -對面車道的車輛近距離駛來時,越過雙白線,“挑頭” -其他車輛已經停車,行人正在過馬路,闖紅燈 -其他車輛已經停車,其他方向的車輛在通過路口時闖紅燈 -過路口時闖紅燈 不小心駕駛 《道路交通條例》第38(2)節規定,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或者沒有對其他使用道路的人給予合理的考慮,都被認為是不小心駕駛。什麼程度的“謹慎和專注”比較合適?法院將客觀考慮事故發生時駕駛員是否是一個合理謹慎的駕駛員,同時排除其他個人或主觀因素,如駕駛員的駕駛經驗。至於“沒有合理考慮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指控,只適用於事件發生時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的情況。 沒遵守安全停車距離從後面碰撞,撞倒行人,都是不小心駕駛的常見例子。 不小心駕駛刑責 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法院也可以取消不小心駕駛的人的駕駛資格。一般來說,如果事件中沒有人命傷亡,法院通常會處以罰款。 注意事項 交通事件是否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不是不小心駕駛罪名的主要定罪因素。 Share on facebook Facebook Share on whatsapp WhatsApp Share on telegram Telegram Share on linkedin LinkedIn

Police car on the street

被捕人士權利

被捕人士權利 逮捕 警察逮捕的權力來自《警隊條例》(第232章)。法規中提到的,如果一名警官合理地懷疑某人犯了罪,並且對犯罪的懲罰可以判處監禁,警察可以在沒有逮捕證的情況下進行逮捕 (arrest without warrant)。但是什麼是合理懷疑呢?香港終審法院對“合理懷疑” (reasonable suspicion)的定義作出了更深入的解釋: -警員必須確實懷疑此人犯了可處以監禁的罪行(an offence punishable by imprisonment) -根據當時獲得的信息,警官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此人符合犯罪的關鍵要素,並犯下了可處以監禁的罪行。 警察還應通知被捕者: -他已經被捕了 -逮捕的事實理由 -逮捕的理由或者違反的法律。 被逮捕的人應該記住,被逮捕並不意味著有罪。被捕者是否有罪不是由執法人員決定的,而是由法院在聽取和考慮控方和辯方的證據和理由後決定的。 落口供 被捕人員通常會盡快被帶到警署,由派出所的值班人員決定如何跟進此案。常見的程序之一是為被捕者錄取口供(俗稱“落口供”)。在作出陳述之前,警察需要對被捕者說以下警誡詞:“唔係是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筆寫低及用嚟做證供嘅”。 落口供時應注意事項: (a)被逮捕時的權利已經寫在《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俗稱《Pol 153表格》)裡,包括尋求法律援助、醫療、通知親友的權利。如果被逮捕人需要聯繫律師,在他提出這樣的主張時,警官需要為他提供必要的溝通條件 (b)被捕者不需要回答任何警官的問題,或者可以對警官說“沒有話想說,不會回答,沒有回應” (c)在大多數情況下,被捕者有保持沉默的絕對權利 (d)保持沉默的主要好處如下: -香港的司法制度遵循普通法(common law)和《基本法》(basic law) 的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則,即被捕者在被法庭定罪前會被推定無罪,這補充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defendant has the benefit of doubt)的原則,並構成普通法下的兩個重要刑法概念。簡單來說,一般來說,證明被逮捕人有罪的責任在於控方,被逮捕人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 -被逮捕人的辯護理由不需要向警方說明,可以避免檢控官充分準備反駁抗辯 -被逮捕人可能因為緊張而在溝通中誤解警官,導致警官在為被逮捕人供述時傳達錯誤的意思,令辯護理由越描越黑。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解,被逮捕人在閱讀和簽署口供前,必須仔細閱讀內容,並確保記錄的意思與其口頭陳述一致 -由於被逮捕人的供述有可能在法庭上成為證供,因此被逮捕人可以考慮不作任何供述,留待直接向法庭說明案情,以避免前後矛盾,進而削弱辯護的可信性 -任何在脅迫,利誘下簽署的供詞不得成為呈堂證供,證明被捕者有罪的證據 警方保釋 剛才提到,派出所的值班人員會根據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處理每個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a)起訴被逮捕的人,拘留他不超過48小時,直到他出庭 (b)起訴被捕者,並允許被捕者保釋外出,直至出庭受審 (c)無法完成對被逮捕人的調查,允許被逮捕人保釋外出,但要求被逮捕人定期到派出所報到 (d)立即無條件釋放被捕者。 被逮捕的人應注意,即使他在第三種或第四種情況下被保釋或無條件釋放,如果有更多的證據表明被逮捕的人干犯某罪行的話,警方依然能重新作出拘捕,並且起訴。 Share on facebook Facebook Share 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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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rested computer hacker with handcuffs

保釋還是拒保

保釋還是拒保 被捕後拒絕保釋好不好?問題應該是:被捕後當場保釋好嗎?其實可以保釋也不是特別好。 什麼是拒保? 即“不接受保釋”。大家可能有疑問,可以保釋回家都不接受,那有這麼笨? 首先,先理解一個基本概念:保釋是你的權利,不是警察的施捨。因此,在英文,總是警察向您提供保釋(bail offer)。是一個offer的話,意思是你可以不接受,但警察必須給你。 48小時 為什麼警察要提供保釋?這又回到了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警察最多只能拘留一個被逮捕的人48小時”。根據《警隊條例》第52(1)條規定,除非警官認為你所涉及的犯罪性質嚴重,否則警官應讓你以合理款額擔保。 有很多電影。都說“警察最多只能拘留你48小時”,但48小時後呢?。事實上,拘留48小時後,警方只有兩個選擇:一個是把你帶到最近的地方法官那裡,另一個是立即無條件釋放你。 48小時什麼時候開始?逮捕後48小時。注意警察記錄的你被捕的時間。警察記錄簿上的時間是標準時間,而不是你認為自己被捕的時間。比如,如果你上了警車,等了兩個小時才被送到警署,才宣佈拘捕您,這就以到達警署的時間起計,在車裡等候的時間不算入48小時內。 因此,如果警方未能在拘留你的48小時內安排將你送到最近的法院,他們將別無選擇,只能放你走。 所以,你在考慮是否拒保的時候,最大的考慮就是,判斷警察在你的情況下是否能及時把你告上法庭。 在什麼情況下,警方來不及把我送上法庭,要放我走? 在90%的情況下,是不夠時間。因為警察要辦理所有的手續,包括指紋、口供等等,往往要獲得司法部的基本法律意見(問司法部要不要起訴)。 「接受保釋離開」和「無條件釋放離開」(拒保)有區別嗎? 最大的區別是“接受保釋”後要定期回警署報到,身份還是被捕者,只是取保釋候審了,還負有未盡的責任。如果保釋金期限較長,兩者差異會非常明顯,因為如果你想報學校,申請移民或者找某一類工作(比如會計、律師、教師等), 在保釋期間,可能需要申報目前是否有案件在身。有案在身,可能會影響你的工作和就業機會。 但是“無條件釋放”就不一樣了。基本上你可以把自己當“沒被拉”過一樣。但是,如果你被無條件釋放,大致等於沒被拉過,因為警察已經無條件釋放了你,這就意味著你無責任申報自己曾被拘捕及檢控。 另外,如果你是在保釋期間,因各種問題被捕,警察很大機會把你送上法庭而不是讓你保釋。法院也可能因為你在保釋期間涉嫌再次涉嫌犯案而拒絕你的保釋申請,這意味著你將被拘留並失去一段時間的自由。 如果警方不放我走,我可以怎辦? 你可以通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一般來說,人身保護令的申請是緊急聆訊的,可以在公共假日或辦公時間以外開庭。當然,如果你被指控犯了本來就很難取得保釋的罪行(比如私藏炸藥或者暴亂等)。 申請人身保護令也無濟於事。但是,如果你被無理拘留,通常當你提出申請,警察/律政司未開庭就會釋放你。 集體行動更安全 最後,如果是被集體逮捕,送到同一個警署(比如一次拉百人),很有可能警署的工作量簡直超負荷了。這時候如果決定拒保,就要考慮利用被困在一起的時間,說服更多被捕的人和你一起拒保。因為一起拒保的人越多,警察一次送十幾個人上法庭的可能性就越小。不上法庭就要放了,越多人拒保放的機率越大。記住,拒絕保釋是你的權利,被捕者完全有不接受保釋的自由。 總之你要記住,拒保的後果只有兩種。不馬上上法庭,就馬上無條件釋放,沒有別的。 以下簡要總結,方便大家當場計算是否應該拒保: -你判斷自己現在的個人狀況,是否適合繼續拘留,是否能承受壓力? -警方建議你保釋的時間,是不是很接近48小時(40小時後才算接近)?你有沒有在醫院留過消耗了一段時間嗎?如果再多坐幾小時就可以走,那不妨繼續坐了。 -你被指控的罪行嚴重嗎? (縱火、暴亂可歸為嚴重;非法集結可以歸為比較輕微(只是相對來說,全都是可判監的罪行)) -明天是公眾假期還是不能開庭的日子? -你有可能不會被保釋嗎? (例如,您不是本地人) -你認為你在法庭上獲得保釋的機會大嗎? -有多少人和你一起被捕,送到同一警署?從你現場的判斷來看,你認為警察能在48小時內把你/你們送上法庭嗎? -短期內需要申請學位、移民、專業工作、公幹還是旅遊? Share on facebook Facebook Share on whatsapp WhatsApp Share on telegram Telegram Share on linkedin Linke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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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信及刑事罪行

律師信及刑事罪行 律師函通常是律師代表不同糾紛的當事人,如傷人、違約、錢債糾紛等向對方發出的正式信函。這類信函主要是幫助當事人在正式提出申訴之前向對方提出自己的和解條件和需要。 律師信 給雙方發律師函是公認的省錢省時的方法,因為減少了正式立案和後續訴訟的可能性。這類信件不是用來表達不滿和敵意的,也不應該被視為向對方宣戰的方式。 例如,在一起車禍傷人案中,一封律師函被發送給肇事者,以便與他進行初步協商。這封信將包括車禍經過,車禍是如何侵犯當事人的,當事人提供的支出證明和要求的金錢賠償。律師函既能明確還原事故中的情況,又能表達當事人內部和解的意願;向對方拋出和解的橄欖枝,也是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比如在違約的情況下,律師函會描述違約的細節,當事人是如何遭受損失的,以及希望獲得的賠償。這封信不僅敦促對方繼續履行合約,而且表達了雙方對合約的重視,並希望合約能夠繼續下去。 最後,律師函為什麼要由律師寫?律師函既表達了當事人和解協商的意願,也需要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律師就是最適當的人選,給對方寫一封專業、清晰、準確、溫和的信,以達到和解、爭取權益的目的。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由犯罪行為和犯罪故意構成。犯罪行為包括實施某些違法行為或未實施某些必須遵守的行為(如被警察詢問時未出示身份證)。在犯罪意圖方面,檢方需要向法院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 大多數刑事犯罪,既需要犯罪行為,也需要犯罪意圖,被告人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個概念來源於拉丁文的一句話“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意思是如果一個人只犯了違法行為而沒有邪惡的思想,這個人就沒有犯罪。 比如有人在開車時不小心駕駛撞倒了路人,導致路人死亡,司機沒有犯謀殺罪,因為謀殺罪的犯罪意圖是故意殺害他人,或者故意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而司機沒有這種故意。另一方面,駕駛員可能已經犯了“危險駕駛致人死亡”罪,因為本罪的犯罪故意是行為人故意駕駛造成事故的車輛。司機是否有罪,取決於他是否有犯罪行為,即駕駛的方法是否是法律所描述的危險駕駛。 但也有一些特殊的犯罪稱為“嚴格法律責任罪行”,犯罪人不需要有犯罪意圖,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就要承擔刑事罪行的責任。舉例來說,《水污染管制條例》(香港法例第358章)第8及10條,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向香港水域的水質管制區排放污染物,即屬違法,控方無須證明違例者知道排放物含有污染物或故意污染有關水域。 根據香港的司法制度,當法庭尚未作出定罪判決時,所有被告均被推定無罪。當一個人被定罪時,法院將對罪犯處以判罰。 Share on facebook Facebook Share on whatsapp WhatsApp Share on telegram Telegram Share on linkedin LinkedIn